上交所实施史上最严厉的新股交易监管措施
中证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对新股交易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的异常波动情形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出现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或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的异常波动情形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新股交易换手率已达到或超过80%,上交所在9:30开盘时即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直至14:55。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此外,上述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暂停上市股票恢复上市和公开增发上市股票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上交所2008年5月发布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触及临时停牌的标准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相比之下,本次《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触及盘中临时停牌的涨跌幅度显然做了大幅收窄,并且增加了换手率指标,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遏制股炒作的决心。
为更有效地抑制“炒新”行为,通知还扩大了防范期限,明确新股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为新股上市初期,并对此期限内的异常交易行为做出更明确的界定。这些异常行为包括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或者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以及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等。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将进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其账户当日交易,乃至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上交所昨日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切实加强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风险提示工作,积极配合交易所做好新股交易监管。通知明确,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