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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9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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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全来:司法改革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正义的重要领域,司法权被认为是与立法权、行*权同等重要的国家权力。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治体制,但司法权在国家的*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任何国家,只要司法体制健全,运转良好,司法职业化发达,司法都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治、社会、文化的功能。一般认为,司法的基本功能,一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化解和平衡,司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力量。司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个案冲突,实现社会控制。二是矫正越轨行为,对社会实行整合。任何社会都需要划定和维持主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如果逾越就被视为越轨行为。司法是矫正越轨行为的基本途径。三是制衡行*权等,维持*体平衡。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被滥用、误用,造成对公众和行*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需要通过司法救济行*相对人的利益。四是平衡公共利益,替代公正*策。司法*策是国家的重要*策制定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因此,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和平力量,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我国古代社会试行行*兼理司法,司法不独立,也起不到平衡*权和为民众提供救济的作用,往往被农民起义一同推翻。近代仿效西方国家实行司法独立,成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恢复加强司法工作,但旋即受到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司法独立被破坏,国家和人民遭受沉重打击。当代中国已经认识到,要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培育司法力量。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弱化的司法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有待完善和改革。司法改革,是克服上述问题的主要方式和必由之路。司法国情是我们思考和制定司法改革路线的基本依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社会转型时期,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信息社会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民众的身份发生较大的转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主要从身份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会发生利益冲突,需要行之有效的体制和机制予以调整。但传统的道德评价及约束机制和以计划、命令为主的行*手段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的作用凸显。专家研究显示,我国已经进入 诉讼社会 ,每年全国约有1/10民众涉诉。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1980年代以来一直延续的,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极大,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也有差距。其主要问题和不足,一是司法地方化和行*色彩浓厚,特权意识突出,司法权行使不通畅,司法权威不高。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部门,但是司法机关深受地方行*机关的制约,财*和人事权都受制于同级行*机关。这种体制严重制约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二是司法功能弱化,公信力低,司法应对社会新类型案件不力, 执行难 依然突出。目前,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十分突出,民众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是显著的,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败诉的一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司法裁决,法院 打白条 成为一个长期困扰社会和司法的怪现象。三是司法腐败严重,司法行为监督不到位。近年来发生的大量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地危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武汉中院的窝案,长沙中院窝案,重庆大批涉黑的法官,原广东和湖南等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落马,已经显示我国的司法队伍到了必须加强的时候,司法监督必须完善和加强。四是职业化水平较低,管理体制不到位。我国司法职业化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司法人员来源复杂,司法能力参差不齐,管理不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基本不能发挥作用,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队伍管理亟需加强。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的高度重视。从十五大开始,中央就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并作为*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成效不很显著,有待进一步推进。推进司法改革,实现长治久安 国际、国内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没有司法的支撑,社会不会稳定,国家难以长治久安,执**的地位难以巩固持久。提高司法的能力和地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方面,更是加强执**地位和*治稳定的法宝。执*权包括执**对立法、行*和司法的领导。司法权的不稳定,司法能力的低下,最终会危及执**地位的稳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同样也是执**巩固自身地位、显示执*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近期中东地区的变局,司法部门的领导 倒戈 ,使得其原来*权立即陷入危机之中。对于中国来说,司法部门是执**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重要力量。如果司法不过关,能力低下,不能被社会充分信任,那么,不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执**的地位也会受到威胁。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是:第一,促进宪法的实施和人权保护,树立司法权威。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地位和功能得不到充分显示,也不符合世界各国的宪法惯例。逐步提高司法的权威地位,首先是提高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性。第二,加强和改善执**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执**总揽全局的*治优势,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同时,改进司法机关同人大、*协的关系,加强人大、*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建立 和谐 的司法体制。第三,规范司法权内部权力体制,促进侦查权、监督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合理分工、制约,加大执行力度,建立执行威慑和联动机制,促进司法体制的科学化。第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保障职业地位,净化司法队伍,严格管理司法从业人员。第五,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陪审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加强民众与司法的沟通,加速裁判文书上,建立新闻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和互信。总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力量,是执*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配置和运行,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司法部门是国家权力体系的 最小危险部门 。只有司法改革取得成功,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治理想,才能推动其他部门的*治改革,才能最终实现我国*治的 软着陆 。执**应当站在历史和*治的高度,以务实、审慎、开拓的精神对待我国司法改革问题,通过深入推进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逐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紧跟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潮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也是执**回应人民群众的新关切,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重大*治举措,更是加强和巩固执*地位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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