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因不忍病痛折磨,在医院跳楼身亡,医院索赔近16万元。医院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护理义务?
案情简介
年7月11日,医院诊治,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并转移。同年9月26日,医院住院治疗,10月18日傍晚,*某因忍受不了病痛折磨,趁同病房患者回家、陪护家属回家准备晚餐以及值班护士返回护士站取医疗器械的独处时间跳楼身亡。
医院4楼阳台可以看到,该院病房窗户打开程度都受到限制。
经阳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就前期纠纷达成如下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给*某家属3万元丧葬费。
医院按约向*某家属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后,双方就其余争议协商未果,年11月13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跳楼身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5.8万元。
*某家属认为,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医院应当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医疗服务、医疗环境及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医院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坠楼身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医院辩称,其建筑物、医疗设施是经过各个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检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没有任何瑕疵,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规范。医院是公共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的消防要求,公共场所高层建筑不能安装防盗网,该医院安置有限制窗户只能开启15厘米的固定锁扣、窗台离地有1米多高,足以防范坠楼事件发生,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且经调查,*某坠楼处窗户锁扣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且家属未遵守医嘱,没有留守在病房。
执法记录仪显示,涉案病房窗台的外侧卡扣已被破坏,窗户可全部打开。
左下角为该院病房窗台卡扣样式。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警方的《出警经过》,医院和*某家属一致排除了*某系他人或外力以及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致死等原因,认定*某系跳楼自杀死亡。
其次,根据环境安全因素和护理服务因素综合考量,涉事病房安装了小于30厘米的窗户行程限位装置,窗台虽然未安装护栏,但其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大于90厘米,足以防范*某非主观因素的意外死亡发生,医院已尽到病房环境因素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医院根据*某病情将其定为二级护理患者,履行了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等5项护理措施,已履行了二级护理要点中所确定的义务。
再次,*某家属主张医院缺乏对特殊病况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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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治部副主任(上校*衔)。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尤其在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企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曾经代理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商标行*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均获得成功,其代理的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入选年度、年度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新法律法规,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总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曲延兴律师严谨缜密、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但深受委托人的好评,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称赞。
曲延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其撰写《从一起专利侵权案看公知技术抗辩的运用》、《由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被评为优秀论文。
曲延兴律师始终认为,做律师应当先学会做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曲延兴律师不是大律师,也从不敢以“大”律师自诩,但是,他却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年被法易网评为百强公益律师和全国百强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三终字第号),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1、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卡斯特”文字是善意使用,没有故意傍名牌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突出使用李道之的注册商标“卡斯特”;2、“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与注册商标“卡斯特”不相近似;3、张裕卡斯特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会与李道之的“卡斯特”葡萄酒产生混淆;4、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在年之前不被消费者所认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2、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鲁民三终字第30号)代理一审原告、二是被上诉人,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4、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5、刘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6、曲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蓬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代理意见,本案病历虽经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时,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现,因此,对鉴定的事故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和省医学会均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补充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6元。
7、姜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栖霞市人民法院()栖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意见,根据患者的肺CT检查报告建议复查除外肿瘤,而经治医生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患者患的是冠心病,按冠心病治疗,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肺癌,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元。
8、孙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招远市人民法院()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意见,由于患者在被告处感染乙肝,导致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造成患者需要承担的巨额的医疗费,医院应承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所需费用与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乙肝及肾病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9、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知)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代理意见,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原告不存在行*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考虑到行*诉讼的救济价值,从节约行*相对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机关审查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视角出发,应当采纳原告要本案中提交的新的补强证据。“解百纳”商标系张裕公司于年创设的臆造性文字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张裕公司多年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解百纳”商标及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解百纳”葡萄酒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核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将淡化原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解百纳JB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执业准则:敬业、守诚、公平、自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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