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40721/4429411.html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在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受轻微伤的原告在民事诉讼里的赔偿中,竟然在医药费用中包含乙肝、丙肝、梅*、癌胚测定等费用,最终该项诉求没有获得当地法院支持,由原告自己承担。年6月的一天早晨,五河当地一家菜市场里,程小侠的丈夫因卖鸡的事情竞争对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程小侠也与对方妻子相互厮打,后对方又有两人加入殴打行列,程小侠受了轻微伤。参与打架的人员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处罚。因医药费赔偿之事始终谈不妥,程小侠前不久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程小侠表示,自己住院治疗60天,被告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9万元。被告当庭表示:原告仅轻微伤,住院治疗60天不真实,愿意承担30天住院治疗费用;涉及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抗体测定、梅*密螺旋体抗体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等费用的主张不合理,应去除。并有人证及视频证据,证明原告在所谓的“住院期间”实为在家劳动、做生意。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但原告一些不理智行为,对此次纠纷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自行回家从劳动和经营,且有视频资料予以证实,结合伤情,酌定误工天数为30日。乙肝等五项检查费与伤情无关,不预支持。原告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伙补、护理费等合计约2.28万元。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陶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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