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体检结果互认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体检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简化就医环节,缩短就医时间,降低就医成本,提高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和满意度。
《方案》明确互认范围
二级、三级、介于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之间;市医疗集团、县医疗社区、专科联盟。
同时,随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检查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互认范围将及时调整和扩大。
《方案》提出互认项目主要包括医学检查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结果相对稳定、,成本较高。
医学检查项目包括:
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检验、临床血液检验、体液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实验室通过ISO认可,其认可项目可以是互认项目。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包括:
X线检查、,X线检查、,检查项目、,部分超声检查项目、,常规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互认项目将不断调整扩大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确定
1.所有参与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都应参与各级医学检查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
2.省、市质控中心要定期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化培训和考核,逐步建立合格医务人员库。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检验疑难病例讨论咨询制度。
4.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调配医疗技术资源,统一管理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验业务,实现内部医学检验和检验同质化。
《方案》要求
1.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在对相应互认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前提下,能够在疾病周期性变化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的,应当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同时,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应通过质量控制并取得互认认证,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应在互认项目前标注“互”符号,可作为患者到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就诊时结果互认的证据。
3.对诊疗医师判断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项目,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充分说明,需要复检的项目,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
4.在患者提供经过质量控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医学检验结果的前提下,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不予认可,如因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验,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检验费用;提供检验结果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的,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并纳入相应质控机构的评价。
《方案》强调
1.医疗机构要加强以医院信息化建设,医院一体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数据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检验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
2.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区域性国家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验数据数据库或“云胶片”等方式促进检验数据共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建设区域影像云、心电云等数据中心,支持辖区内医疗机构检验数据共享。
3.医院信息系统与国家卫生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平台、区域国家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检验数据的汇聚共享。
4.进一步完善和用好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完善远程医学影像中心、远程心电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为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验和远程诊断服务,实现检验和检验服务的资源共享和同质化。
根据规划,到年底,8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城市医疗集团、个县域医疗社区、个专科联盟将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年底前,所有二级医疗机构将实现检验结果互认。
我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各地*策推进情况京津冀鲁家医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布《关于公布京津冀鲁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此次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在原36个基础上新增7个,达到43个。
同时,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在-年度家基础上新增家、退出10家,总数家(北京家、天津67家、河北家、山东57家),覆盖了符合要求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及民营医疗机构。
广东全省范围内推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互认项目和10种不互认的情形。
佛山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技术平台正式启动建设。佛山成为国内互认平台建设的首个试点城市,全市五区27所医疗机构首批接入互认平台。
一、临床检验项目
(一)血细胞分析项目: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压积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二)尿常规项目:葡萄糖(GLU)、胆红素(BIL)、尿胆原(URO)、酮体(KET)、潜血(BLD)、酸碱度(pH)、蛋白质(P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LEU)、比重(SG)。
(三)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C-c)、淀粉酶、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磷、糖化血红蛋白A1c。
(四)免疫项目: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二、影像学检查项目
(一)达到互认标准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互认要求:普通放射性检查,摄影部位及技术条件符合中华放射学会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技术规范,具有时效性。
(二)达到互认标准的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等。
互认要求:1.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并具有时效性。2.数字化图像检查互认,需提供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医学影像数据。3.如对影像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患者沟通申请院内会诊。
(三)达到互认标准的部分多发病、常见病的病理技术结果,包括银染、MASSON三色、抗酸、六胺银、PAS、AB、弹力纤维、粘液卡红等特殊染色结果,CK、EMA、ER、PR、VIM、CD20、CD3、Ki67、TTF1、P63、P40、CK7、CK20、CDX2、SMA、HMB45、S-、CD68、CK19、CEA等免疫组化结果。
互认要求:1.制片质量好:切片完整,厚薄适中,染色对比清晰,封片透明洁净,无污染、皱褶、裂隙、空洞等。2.免疫组化需要有对照,达到诊断要求。3.多发病、常见病种包括扁桃腺炎、鼻咽癌、慢性支气管炎、胆囊炎、胆石症、阑尾炎、肺腺癌、胃癌、乳腺癌、增殖期子宫内膜、分泌期子宫内膜、胎盘组织、结肠腺瘤、慢性胃炎、乳腺纤维腺瘤、乳腺纤维囊性乳腺病等。4.细胞学检查:如胸腹水、痰液、尿液、脑脊液,甲状腺穿刺细胞检查,妇科宫颈液基细胞检查等。5.通过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核查(医院名单由省病理质控中心公布)。
医院开启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首批家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日前公布。临床生化23种,临床血液27种、体液,临床免疫10种,临床微生物检验项目2种。
其中,总蛋白、甘油三酯、临床生化检验、血小板计数、尿蛋白、临床血液、体液检验结果均显示24小时内互认。乙肝病*表面抗体、癌胚抗原等临床免疫学检测结果,、药敏试验等临床微生物学检测结果,一周内互认。
*卫生健康委将指定临床检验中心和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开展逐室评估。不符合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和技术要求的机构将被取消互认资格。
沪上37家医院检验检查互认
上海市医院发展中心表示:从11月1日起,医院、医院等37医院之间将率先实现部分医学检验项目(临床生化、临床血液、体液等)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和影像资料(PET-CT、PET、SPECT、CT、MRI、DSA等)的互联互通互认!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包括:
临床生化。包括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糖化血红蛋白A1c,尿素,肌酐,尿酸。
临床免疫。包括乙肝病*表面抗原、乙肝病*表面抗体、乙肝病*E抗原、丙肝病*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
临床血液、体液。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平均血红蛋白浓度,ABO血型,Rh血型鉴定(需要输血配血时除外)。
临床微生物。包括病*培养与鉴定,细菌鉴定与分型。
贵州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做好体检结果互认工作。明确规定同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认范围为、,原则上对能够在疾病周期性变化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报告及相应影像数据的检查项目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查和医学影像检查等。主要选择结果相对稳定的、、成本较高的项目。同时,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应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要求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省级、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规范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医生应对外院互认检查结果进行完整记录,并履行告知。开展检测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和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今年12月底前,省、市(州)质控中心已建立网络质控平台,所医院均接入省、市(州)质控中心网络平台。每个医院在网络平台上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质量监控到位。
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要求年底前,6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专科(技术)联盟、城市医联体内部均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年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验结果互认
这些情形不列入互认范围检验结果互认并非“一刀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病情变化较大的7种情况不列入互认范围,有7种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广东省卫健委也确定了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