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反就业歧视典型案例:求职者小李在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工程师后,因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携带者,又被用人单位婉拒。小李以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李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诉讼请求。
年1月28日,小李收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职位为仪器研发部机械结构工程师。
然而,当小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并把结果发给公司后,却被告知,因为他的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核心抗体两项指标呈阳性,无法入职。
为争取工作机会,小李曾向公司保证不在单位餐厅就餐、不入住单位宿舍,但公司仍以行业有特殊要求为由,明确拒绝。
“公司歧视我,导致我那一段阶段没有信心去找工作,很抑郁。”小李说。
被告公司辩称,单位在结构工程师这个岗位上,没有录用乙肝病*携带者的先例,“对于携带乙肝病*的,可以看我们体系的管理规定。我们是反复要求并有效施行,并不是针对原告个人的歧视行为。”但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结构工程师这个岗位,属于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特殊岗位。
小李在法庭上表示:“我不会直接接触产品,因为我是做设备。他们做试剂,去生产现场都需要穿防护服,而且是很严格的防护服。公司的生产条例会有这个规定,不会直接接触药剂的。”
庭审查明,被告公司在招聘时,没有对乙肝体检指标做出特殊说明。被告公司则表示:“我们不可能招聘的时候把这个要求放在简历上面。”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除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招聘前,没有对体检做出特殊要求;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结构工程师岗位,是禁止乙肝病*携带者从事的特殊岗位。因此,被告公司以小李为乙肝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李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小李已找到新的工作。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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