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都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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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执法支队、南昌地铁
为维护南昌地铁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安全出行。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集团对年11月1日发布的《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目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
禁止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
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
禁止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警棍、警械、手铐、金属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长枪、矛、剑等其他器具。
四
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焕(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醜、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镒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
禁止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氧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
禁止携带以下危害地铁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地铁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异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后仍然有异味的榴莲、油炸、烧烤、臭豆腐、水产干货、或家禽、家畜、水产类死物等物品);活动物(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包装好的粥、拌粉、罐/杯装饮料、棉花糖等易倾覆、易黏粘物品以及未包装好的装有液体的玩具手枪、容器);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具有交通工具性能的车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包装完好的折叠自行车可携带];充气气球。
七
禁止携带以下危害地铁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一)民用生产、生活类物品
刀刃部分在10厘米(含)以内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等;总长25厘米以内的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铁棍;长50厘米—厘米,直径6厘米以内的球棒、木棍等木质棍装物品。单品限量携带1把(件),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件)。(以上物品需登记信息且锋利处包装完好方可携带进站)
(二)含酒精及易燃标识类日常生活用品
化妆水、指甲水、洗甲水、卸妆水、香水、花露水不超过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只不超过毫升。累计不超过毫升。标注含酒精的日常生活用品:免洗手液、消毒凝胶、消毒液、碘伏等日常生活用品单人允许携带总量不超过2瓶,且单瓶标注不超过ml(g)。
(三)其他生活物品类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支以内、安全火柴20盒以内;医用氧气袋2袋(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有独立外包装的小金鱼、乌龟、蚕宝宝可携带;酒类制品2公斤以内。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