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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查乙肝五项后遭拒录引热议员工入职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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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一名乙肝病*携带者应聘体检时被要求查乙肝五项后遭拒录一事有了新进展。“经过法院调解,企业愿意支付元,但否认因为我是乙肝病*携带者才拒绝录用,而医院检查乙肝五项的。”7月4日,当事人小刘称,法院虽已出具调解书,但企业至今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坚持要求他删除媒体报道。

对此,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元并非赔偿,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要求删除报道是真的,因为既然已经调解,事情已经完结,就应该消除影响。

事件的起因到底是什么样的?为什么会从小小的体检升级到法律纠纷呢?我们首先来一起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事件经过

年3月,25岁的小刘(化姓)到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川公司”)应聘IT系统工程师一职。面试通过后,公司告知他入职体检合格后就可以办理入职手续。

在入职体检时,体检中心称该公司要求必须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并让他签下“自愿”材料。考虑到工作不好找,所以小刘虽自知是乙肝病*携带者,但仍签字检查。检查结果不出意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在小刘入职体检报告的“检查结论及建议”一栏,还载明小刘有“脂肪肝倾向”及“尿隐血”的情况。建议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然而,3月22日,小刘接到旭川公司人事部门的电话,对方以其体检出现“脂肪肝倾向”“尿隐血”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对于这一说法,小刘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公司所说的“不合格”的两点体检报告中已经明确显示“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所以,小刘怀疑,公司拒绝其入职的真实原因是:他是乙肝病*携带者。

而我国明确规定:除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小刘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遂将该公司诉至江苏太仓市人民法院,目前已进入庭前调解阶段。

那么,公司以“有脂肪肝倾向”等问题为由拒绝录用员工,是否合理合法?小刘所入职的单位和岗位是否属于“必要检测乙肝项目”的“特殊职业”?如不属于,那么,公司这一强制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对于公司以“有脂肪肝倾向”等问题为由拒绝录用员工这一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首先,医生已明确告知,“脂肪肝倾向”和“尿隐血”并不影响小刘从事IT系统工程师工作。所以,用人单位的这一说法从医学上来看没有合理性。而且从情理上来说,IT系统工程师更多的是与电脑打交道,并不同于销售、客服等“外向型”岗位,公司这一行为有些过于严苛。

其次,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不得以应聘者残疾和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该岗位是法律、行*法规和卫计委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岗位。本案中,“有脂肪肝倾向”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所以公司的行为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

最后,小刘所入职的单位和岗位也并不属于“必要检测乙肝项目”的特殊职业。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材料显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特警、血站采血员等工作。这些特殊职业招聘时,应聘者需要对乙肝项目进行检测。而小刘应聘的IT系统工程师岗位,并不在其中之列。同时,案涉旭川公司系化工企业,也并非“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

涉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小刘签署了《自愿检查乙肝五项书》,且公司并非以小刘作为乙肝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所以用人单位的行为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强制检测行为,从而也就不会受到行*处罚。

但小刘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呢?

当然是可以的,该案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对于因传染病歧视而被拒绝录用的劳动者,建议可以索赔的项目包括: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检查费用、住宿费用等费用,以及因被录用的合理预期而产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就业歧视行为赔礼道歉。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小刘所遇到的问题属于较为典型的就业歧视。当遇到此类就业歧视时,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部门投诉,对此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承担因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民事责任,或是被劳动行*部门责令改正,甚至面临罚款的风险。

劳动者除了可以向劳动保障行*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外,还可以向卫生行*部门投诉就业体检的医疗机构。因为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所以,只要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这一行为,劳动者都可向卫生行*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像小刘一样走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劳动者在体检前可亲自打匿名电话询问目标单位是否要求检查乙肝,如果单位表示,需要检查乙医院。医院询问就业体检是否检查乙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或者给体检表拍照取证。

总结

有许多初入职场的新人,由于对相关法律缺少一些了解,很容易就陷入了“就业歧视”而不自知。

因此,在这里要提醒还处于“小白”阶段的求职新手们,面对公司提出的入职条件和要求一定不要忽视大意、一扫而过,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入职要求或者被拒理由一定要及时反抗,提出异议;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也一定要记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社会各援助机构的帮助,坚决维护好自己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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