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男,年出生,其于年参加了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考了清远市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科员岗位,并以笔试63.7分、面试81.68分总成绩第一进入体检环节。在后来的体检中,唐某被确诊为HIV感染。唐某认可此体检结果,并未申请复检,但要求继续录用。
当地人社局则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唐某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遂没有将其列为拟录用人选。唐某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录用的决定,但当地市政府做出决议,维持人社局不将唐某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的行政行为。
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唐某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当地人社局只是口头通知他体检不合格,没有出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且《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临床医学标准中均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区别表述,唐某认为自己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并非艾滋病人,当地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
那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到底什么情况属于体检不合格呢?
目前公务员招录仍执行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明确了体检中20项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情况,包括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血压异常、癫痫病史、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等常见病。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那么,这里的艾滋病,是否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呢?这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唐某起诉的重要理由,其提出,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艾滋病也分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其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防艾滋病宣传
唐某的理由成立么?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第18.1.7条第二款:《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不区分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
也就是说,唐某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该项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
这里就要说下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那什么是一般法什么是特殊法呢?简单来说,一般法就是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就是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如果是一般情况,就适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况,就要适用特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所制定的,《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录用、辞退做出规定的特殊法律,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应该制定体检标准,当然就不再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了。
因此,拒绝录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这里要提醒广大考生,近年来因体检不合格被拒录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包括糖尿病、梅毒、心脏病以及血压异常等,因此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劳逸结合,保持健康的身体。
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是允许报考公务员的,而根据有关资料,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在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
你是否支持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同等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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