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落实《预防艾滋病、梅*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版)》(以下简称《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称要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达到消除母婴传播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图源:北京市卫健委
目标
《规范》提出,至年底,要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和乙肝检测率>95%,孕期检测率>95%,孕早期检测率>85%。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用药率>95%,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用药率>95%。
3.梅*感染孕产妇梅*治疗率>95%,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95%。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率>90%。
6.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7.先天梅*报告发病率<15/10万活产。
8.乙肝病*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1%。
任务
为此,《规范》明确,医疗机构要做好做到下工作: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各区卫生健康行*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消除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宣教和咨询服务,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相关健康宣教、咨询和预防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全面落实“先检测、后建档”的服务原则,为所有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贫困妇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尽早提供艾滋病、梅*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干预或转诊。
在明确感染状态后为孕妇在助产机构建立正式产检档案,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及时有效。孕晚期鼓励对孕妇再次进行检测。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和乙肝检测与咨询。
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积极鼓励并动员孕产妇配偶同时完成艾滋病、梅*和乙肝检测。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对于常规产检确诊感染的孕产妇,应坚持首诊负责制,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疗机构能力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或转诊服务。
转诊需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相关规定,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门诊会诊三联单,根据对口关系,在保障患者安全、书面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转诊至相应传染病专科机构,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
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通过筛查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梅*和乙肝初筛阳性(或有反应)的孕产妇,不应转诊,应立即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等服务。
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0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治疗,不具备抗病*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
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治疗,保障暴露儿童6小时内接受抗病*治疗。
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02
预防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对发现的梅*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对所有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保障暴露儿童尽早接受预防性治疗,同时进行梅*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患儿。
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保障先天梅*患儿及需按先天梅*治疗的儿童48小时内接受治疗。
0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为乙肝病*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治疗。
对乙肝病*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等相关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保障
另外,《规范》要求,相应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以下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网络报告。
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信息按照国家要求上报,同时按时报北京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利用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在获得筛查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相关信息录入首次产检或复检模块中,分娩后及时补全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相关信息。完成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及时上报儿童随访信息。
(一)妇幼保健机构
北京妇幼保健院协助市卫生健康行*部门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乙肝免疫球蛋白、抗艾滋病病*药物及母婴安全相关物品采购、下发及管理。实施北京市消除母婴传播项目的市级培训、技术指导及质控评估。组织开展艾滋病、梅*孕产妇所生儿童个案评审。制作相应健康教育材料等。
各区妇幼保健院协助区卫生健康行*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完成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指导各免费筛查机构严格按照流程对目标人群实施艾滋病、梅*和乙肝早期筛查和随访工作,并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收集辖区内项目相关个案与报表数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按要求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并完成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中全区报表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同时完成国家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的录入与汇总。保障并协助各助产医院完成儿童随访工作等。
(二)医院
承担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工作、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与监测、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所需艾滋病抗病*药物的储存和登记职责。
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梅*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梅*患儿随访与监测,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乙肝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本院分娩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暴露儿童乙肝病*免疫标志物检测结果上报。
(三)助产机构
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或转诊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完成本机构分娩的乙肝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随访工作。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工作。根据区妇幼保健院规定按时上报。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及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服务过程的监督。
(四)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
各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为婚前及孕前保健男女双方提供艾滋病、梅*和乙肝检测前相关咨询服务及检测服务,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女性感染者,及时提供检测后咨询及治疗转介服务,全面告知母婴传播的风险及孕前和孕期可采取的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男性感染者,及时提供检测后咨询,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疾病传染给伴侣的可能性,充分告知伴侣若被传染后母婴传播的风险。按要求填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健康指导,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按时完成儿童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并告知其应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并嘱其在儿童体检时将检查结果交至儿童保健科医生,医生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北京市妇幼信息系统。
Editor
作者
好医生-李芙蓉
Source
来源
北京市卫健委、好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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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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